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5號
原 告 高林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清得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三帷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為請求被告三帷實業有限公司給付貨款,前曾
聲請
本院對被告該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三帷實業有限公司已
於法定
期間內、對支付命令、向本院提出
異議,應以「支付
命令之聲請」視為「起訴」。
經查本件
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2,796,306.元(即原告訴請被告支付之金額)
,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16,246元,扣除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
令時已繳交之500.元,尚欠28,220元。經本院於民國100.年
8月11日以書面裁定,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
如數補繳;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,即駁回其訴。該裁定已於
民國100.年8月16日送達原告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詎
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.元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
法院
書記官 林建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