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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265號 原   告 高林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帷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為請求被告三帷實業有限公司給付貨款,前曾聲請 本院對被告該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三帷實業有限公司已 於法定期間內、對支付命令、向本院提出異議,應以「支付 命令之聲請」視為「起訴」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2,796,306.元(即原告訴請被告支付之金額) ,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16,246元,扣除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 令時已繳交之500.元,尚欠28,220元。經本院於民國100.年 8月11日以書面裁定,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;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,即駁回其訴。該裁定已於 民國100.年8月16日送達原告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詎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.元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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