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台灣格雷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禮誠
送達代收人 劉秀美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0
年訴字第277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
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柒仟貳佰壹拾柒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
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俞妙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