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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  告 欣達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炳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正萬發支付命令   ,惟被告陳正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  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  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7,110元,應繳裁判費新   臺幣10,5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   尚應補繳新臺幣10,070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鵬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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