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7號
原 告 欣達運輸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炳輝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正萬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陳正萬發
支付命令
,
惟被告陳正萬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
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
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7,110元,應繳
裁判費新
臺幣10,5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
尚應補繳新臺幣10,070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王鵬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