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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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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406號 原   告 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崴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, 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589,99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,390 元,原告僅 繳納新臺幣500 元,尚欠新臺幣5,89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,向 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鵬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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