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6號
原 告 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黃福來
上列原告與
被告吉崴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,
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元,
惟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589,99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,390 元,原告僅
繳納新臺幣500 元,尚欠新臺幣5,89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,向
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鵬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