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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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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406號 原   告 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被   告 吉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士明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○○年度重訴字第六九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民事 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被告以其對原告有不當得利債權而為抵銷之抗辯,並於本 件繫屬後,另訴請求原告返還不當得利,經本院以100 年度 重訴字第69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受理在案,故本件民事訴 訟之裁判,以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69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據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 要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鵬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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