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0年度訴字第406號
原 告 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黃福來
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
律師
被 告 吉崴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士明
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律師
複 代理人 林佳宏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本院一○○年度重訴字第六九號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民事
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
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以其對原告有不當得利
債權而為抵銷之
抗辯,並於本
件繫屬後,另訴請求原告返還不當得利,經本院以100 年度
重訴字第69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受理在案,故本件民事訴
訟之裁判,以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69號事件訴訟之
法律關
係是否成立為據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
要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怡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王鵬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