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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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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406號 原   告 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士豪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被   告 吉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士明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本件100年度訴字第436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之裁 判,應以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6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 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而於民國101年5月22日以裁定 命在該再審之訴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。 二、經查,上述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2年度重上字第542號判決確定,有卷附該法院104年5月15日 院欽民勇102重上542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該判決正本及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,職 權將原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永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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