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6號
原 告 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黃士豪
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
律師
被 告 吉崴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士明
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律師
複 代理人 林佳宏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
銷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
本件100年度訴字第436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之
裁
判,應以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69號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
件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而於民國101年5月22日以裁定
命在該再審之訴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。
二、
經查,上述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
2年度重上字第542號判決確定,有卷附該法院104年5月15日
院欽民勇102重上542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該判決
正本及
本院公務電話紀錄
可稽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,職
權將原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
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永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