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財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火財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松煒等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
上訴未據繳納上訴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2,209,140
元,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34,31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
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潘端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