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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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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重訴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吉崴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鄭士明 上 訴 人 鄧朝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律師 複代理人  周詩鈞律師 被上訴人  皇冠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9號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22,859,612元(含上訴人吉崴有限公司在原審敗訴部分 之2,328,502元,上訴人鄭士明敗訴部分之13,207,050元,上訴 人鄧朝棟敗訴部分之7,324,06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,752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19, 752元。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7   月 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7   月 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崇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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