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9號
上 訴 人 吉崴有限公司
兼
法定
代理人 鄭士明
上 訴 人 鄧朝棟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
律師
複代理人 周詩鈞律師
被上訴人 皇冠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
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9號返還
不當
得利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22,859,612元(含上訴人吉崴有限公司在原審敗訴部分
之2,328,502元,上訴人鄭士明敗訴部分之13,207,050元,上訴
人鄧朝棟敗訴部分之7,324,060元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19,752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19,
752元。如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
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崇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