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
勞訴字第6號
原 告 矢葺韻雅即郭韻雅
訴訟
代理人 柯士斌
律師
複 代理人 林詠御律師
被 告 上真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銀杏
訴訟代理人 林繼良
林孜俞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○三年三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另件行政爭訟(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移轉管轄至臺灣
新北地方法院)事件訴訟之
裁判,其是否成立,為本訴訟事
件之先決問題,經於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
訴訟程序。
二、茲查明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且確定,有臺灣新北地方法
院103年度簡字第75號判決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12月2
日新北院清行守103簡75字第079583號函
可稽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孫嘉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