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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  告 矢葺韻雅即郭韻雅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詠御律師 被   告 上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銀杏 訴訟代理人 林繼良       林孜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○三年三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另件行政爭訟(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移轉管轄至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)事件訴訟之裁判,其是否成立,為本訴訟事 件之先決問題,經於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 訴訟程序。 二、茲查明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且確定,有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03年度簡字第75號判決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12月2 日新北院清行守103簡75字第079583號函可稽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孫嘉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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