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530號
債 權 人 輝達環境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石城
債 務 人 林伯源
上列
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
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