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592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5920號 債 權 人 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宗壽 債 務 人 慧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瑜軒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,及自  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  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若債務人為個人者,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,請  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;若債務人   本國人,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居留資料;若   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,債權人應於五日內,請提出法人或   商號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人   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核對   是否合法送達,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  庸另行聲請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