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97號
債 權 人 日盛環保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勝捷
債 務 人 陳漢祥
陳志盛
上列
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陳漢祥、陳志盛應共同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
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共同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
連帶給付之
聲請,因無
法律之規定亦無當事人之特別
約定,應予
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