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基小字第1644號
上 訴 人 公業趙鰲峰‧趙鰲峰
法定
代理人 趙國棟
被
上訴 人 開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家正
訴訟代理人 林文義
被 上訴 人 趙文祥即趙文祥建築師事務所
上列上訴人公業趙鰲峰‧趙鰲峰與開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
損
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
標的為新臺幣76,575元,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尚待
補繳新臺幣1,50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
以上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忠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