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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度基簡字第 10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協議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基簡字第1006號 原   告 昇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昇 被   告 許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;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係依兩造訂立之合意終止協議書,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240,002元,依前揭合意終止協議書第11條 約定,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揆 諸前開說明,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 ,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崇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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