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51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濬智
訴訟代理人 潘建華
被 告 宏勝通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麗淳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債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,
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
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月5
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亦
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
可稽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莊惠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