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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度基簡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基簡字第51號 原  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潘建華 被   告 宏勝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麗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 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月5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亦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 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惠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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