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571號
上 訴 人 黃騰弘
蘇秀玉
上列
上訴人與因被上訴人願丞交通有限公司等人間101年度基簡
字第571號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7,034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臺幣3,315
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孫嘉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