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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度基簡字第 5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基簡字第571號 上 訴 人 黃騰弘       蘇秀玉 上列上訴人與因被上訴人願丞交通有限公司等人間101年度基簡 字第571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7,03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,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嘉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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