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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1年度建字第9號 上 訴 人 乾泰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沛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世明即尚驛企業社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 9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533,195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8,76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鵬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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