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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度抗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1年度抗字第19號 抗 告 人 睿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靜 抗 告 人 王承緯 相 對 人 豪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火金 上列抗告人就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6 月8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01年度司拍字第86號裁定提起 抗告,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:抗告人王承緯於民國95年10月2 日以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抗告人睿豐工程有限公司(下稱睿豐公 司)與相對人於95年11月10日簽訂之「植心園水電消防及空 調設備新建工程」之「技術合作協辦工程合約書」之履約保 證,設定新臺幣(下同)200 萬元之抵押權,經辦畢登記。 抗告人睿豐公司進行上開工程延宕並品質不良,兩造遂於 96年7月12 日協議,由相對人代抗告人睿豐公司完成工程後 再清算損失,經計算造成相對人671萬7,837元之損失,經抗 告人睿豐公司開立本票1 紙後,卻未清償,依據上開合約書 第22條第5 項之約定,相對人自得就上開抵押物拍賣受償, 為此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、建物登記 第二類謄本等件為證,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。 二、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:抗告人睿豐公司確實與相對人簽訂「 植心園水電消防及空調設備新建工程」之「技術合作協辦工 程合約書」,並由抗告人王承緯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 設定200 萬元之抵押權登記完畢,因工程進行期間,抗告人 睿豐公司財務困難,遂請相對人監督付款,但抗告人睿豐公 司並無施工品質不良及工程延宕之情,工程完成後,抗告 人睿豐公司與相對人對於追加工程款金額無法合意,抗告人 睿豐公司寄發存證信函與相對人,相對人卻相應不理,故抗 告人睿豐公司並無積欠相對人671萬7,837元,為此提起抗告 ,請求廢棄原裁定,駁回相對人之聲請云云。 三、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訟事件,此項聲請之裁定,及抗告 法院之裁定,僅依非訟事件程序,就抵押權及其債權形式上 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,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 效力;如債務人就債務之存否以及抵押權之設定有爭議時, 應由債務人提起確認之訴,以資解決(參見最高法院59年臺 抗字第387號及57年臺抗字第76 號判例要旨),不得僅依抗 告程序聲明其爭執,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 (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270 號裁定意旨可參)。經查本件司法事務官依相對人所提上開證物為形式上審查,認為 系爭抵押權登記之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,裁定准許相 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,核無不合。抗告人雖以抗告人睿豐 公司並無積欠相對人671萬7,837元,實因對於追加工程款金 額兩造無合意為由,提起抗告,縱令屬實,本應由抗告人另 行循途徑解決,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。從而,抗告人 提起本件抗告,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裁定駁回。 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無理由,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、第21 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 449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除以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,並經本院許可外,不得再 抗告。如提起再抗告,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 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,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101年度抗字第19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 備 考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號│縣 市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○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新北市│瑞芳區 │吉安 │ │000-0000 │建│226.41 │10分之3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新北市│瑞芳區 │吉安 │ │0000-000 │旱│219.29 │10分之3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新北市│瑞芳區 │吉安 │ │0000-0000 │建│265 │225分之3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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