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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度消債清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清算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明財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李明財自中華民國一○一年九月三日上午八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。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 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」、「債務人於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清算 」、「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,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或向其住 、居所地之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」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、第80條前段、第15 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「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 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」、「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」,同條例第83條第1 項、第16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前於101 年5 月22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,因債權人正泰資產 管理有限公司不同意聲請人之清償方案致調解不成立。又聲 請人名下僅有汽車一輛,且因患有冠狀動脈疾病而無法工作 ,於99、100 年間均無工作所得,每月收入僅有3 名未成年 子女李浩華、李庭瑄、李浩維之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新臺幣( 下同)14,400元及李浩華、李庭瑄之助學貸款生活費各6,66 6 元。又聲請人之配偶王郁媚平均每月收入24,300元,名下 雖1 筆自住之房地,然其上仍有貸款未清償完畢,聲請人每 月所需膳食費4,500 元,均係仰賴低收入戶補助及配偶之工 作所得,實無力清償債務,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 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,為此聲請清算等語。 三、經查: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、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、本院101 年7 月3 日調解不成立證明書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 明細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、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證,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 號消費者債務 清理調解事件卷附基隆市安樂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、敏盛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 診斷證明書、王郁媚基隆大武崙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等核閱 無訛,堪信為真實。又聲請人截至101 年5 月21日止,總計 共積欠債權人3,795,962 元(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63,502 元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724,474 元、臺灣銀行434,707 元、 日盛商業銀行413,756 元、蘇黎世產物保險公司218,494 元 、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744,985 元、正泰資產管理公司89 6,044 元),復有本院101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 號消費者債 務清理調解事件卷附債權說明資料可查。 ㈡聲請人主張其於101 年9 月即年滿55歲,且勞工保險投保年 資截至97年10月31日止已達22年,僅須再行加保後辦理離職 退保,即得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勞年一次金給付合計1,125,69 3 元,扣除逾期未繳之紓困貸款109,025 元,尚餘1,016,66 8 元可資清償本件債務等語。按於97年7 月17日前有保險年 資,且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,年滿55歲退職者,得選 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,該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,係以退保之當月起前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,並 以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 年,發給1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,保 險年資超過15年部分,每滿1 年發給2 個月,最高以45個月 為限,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 項第2 款、第19條第3 項第 1 款但書、第59條分別定有明文。依此計算,聲請人目前退 保前3 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應為39,397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 ),保險年資22年應發給29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,合計聲請 人得請領之老年一次金給付應為1,142,513 元【計算式:39 ,397元×29月=1,142,513 元】。至聲請人雖主張其尚有逾 期未繳之紓困貸款109,025 元,然未見其舉證以實其說,故 本件聲請人之財產總額至多應為1,170,245 元【計算式:14 ,400元+6,666 元+6,666 元+1,142,513 元】,縱未扣除 聲請人及其3 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所需,亦顯不足以清償本 件之債務3,795,962 元,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事。 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前向本院聲 請債務清理調解,因其中一債權人不同意清償方案而調解不 成立,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,且查無本 條例第6 條第3 項、第8 條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, 則聲請人聲請清算,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,爰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投保期間 │投保單位 │月數│投保薪資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1 │自97年7 月起至97年10月止│森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 4│33,300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2 │自94年2 月起至94年6 月止│科優股份有限公司 │ 5│42,000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3 │自93年4 月起至94年1 月止│柏通股份有限公司 │ 10│42,000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4 │自93年1 月起至93年3 月止│柏通股份有限公司 │ 3│30,300元│ │ │ │立甫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36,300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5 │自92年4 月起至92年12月止│立甫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│ 9│36,300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6 │自92年2 月起至92年3 月止│艾臣興業有限公司 │ 2│30,300元│ │ │ │立甫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36,300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7 │自91年11月起至92年1 月止│立甫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│ 3│36,300元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┤ │⒈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2 項後段規定,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 個以上投保單位者│ │ ,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,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│ │ 級表最高一級即43,900元。 │ │⒉聲請人退保前3 年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9,397元【計算式:(4 ×33,300+5 ×42│ │ ,000+10×42,000+3 ×43,900+9 ×36,300+2 ×43,900+3 ×36,300)÷36│ │ =39,397元,元以下4 捨5 入。】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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