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4號
原 告 林祐萱
訴訟
代理人 李詩皓
律師
被 告 中國勵
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清輝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等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2萬0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孫嘉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