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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排除侵害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   告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      黃雅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萬國鐘錶有限公司、湯座即時尚旅行箱旅遊用 品專賣店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 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(即新萬國鐘錶有限公司及湯座即時尚旅行 箱旅遊用品專賣店應將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2樓房屋外牆之 正面式招牌、側懸式招牌拆除所需費用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所定費率,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(未查報標的 價額者,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,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 參佰參拾伍元)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忠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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