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0號
原 告 甲○○
訴訟
代理人 黃丁風
律師
黃雅羚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新萬國鐘錶有限公司、湯座即時尚旅行箱旅遊用
品專賣店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復未
於訴狀載明
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
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
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(即新萬國鐘錶有限公司及湯座即時尚旅行
箱旅遊用品專賣店應將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2樓房屋外牆之
正面式招牌、側懸式招牌拆除所需費用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3所定費率,
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(未查報標的
價額者,應
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,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
參佰參拾伍元),如未依期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忠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