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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協議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   告 游道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游德亮、行天馬有限公司間因履行協議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請求被告行天馬有限 公司移轉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299、301、303、305號、297巷2號 (均底層)建物之交易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 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查報上開建物之交易價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 率,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(未查報標的價額者,應參 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,暫先繳納新臺幣1萬7,335元,另原告請 求被告游德亮給付新臺幣300萬元部分,應繳納新臺幣3萬0,700 元)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嘉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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