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3號
原 告 游道明
上列
當事人與
被告游德亮、行天馬有限公司間因履行協議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請求被告行天馬有限
公司移轉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299、301、303、305號、297巷2號
(均底層)建物之交易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該部分
訴訟標的價
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
內查報
上開建物之交易價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
率,
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(未查報標的價額者,應
參
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,暫先繳納新臺幣1萬7,335元,另原告請
求被告游德亮給付新臺幣300萬元部分,應繳納新臺幣3萬0,700
元),如未依期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孫嘉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