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號
聲 請 人 林坤河
相 對 人
即 原 告 余烈
訴訟
代理人 陳明良
律師
相 對 人
即
被 告 天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之四
法定代理人 鄭香淦
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
上列相對人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,
聲請人具狀聲
明
訴訟參加,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繳納
裁判費新臺
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
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潘端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