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號
原 告 金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正男
訴訟代理人 陳樹盛
原 告 陳滿源即東豐建材行.
原 告 員大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珮琳
訴訟代理人 張勝東
被 告 新北市雙溪區公所
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
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
律師
複代理人 張永逸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債權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本院一○一年度訴字第四三四號
損害賠償等事件民事訴訟
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
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以其對訴外人乙事主營造有限公司(已更名為海德工
程股份有限公司)有損害賠償債權而為抵銷之
抗辯,並於本
件繫屬後,另訴請求訴外人損害賠償,經本院以101年度訴
字第43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受理在案,故本件原告對於訴外
人是否具有債權存在,以該民事訴訟之裁判,即以本院101
年度訴字第434號事件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本院
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潘端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