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1號
原 告 慧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瑜軒
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
被 告 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宗壽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新竹縣關西鎮大同里水坑41號,有公司
及
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
足憑,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
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。現原告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
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
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洪佳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