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9號
原 告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鄭玉嬌
訴訟代理人 許條根
被 告 源原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啟文
被 告 美信煤氣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月德
莊 旺
莊蕭來春
莊 鑾
莊紹平
被 告 王主煤氣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寬政
被 告 熱能瓦斯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春山
黃謝錦
黃文雄
黃麗雪
張振基
上列 三人 楊啟文
共 同
訴訟代理人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已於民國101年1
0 月25日
言詞辯論終結,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,
爰命
再開辯
論。
二、依被告王主煤氣行有限公司之基本資料所示,該公司法定代
理人已於101年8月10日變更為黃華章,劉寬政之法定
代理權
已經消滅,黃華章應於 5日內以書狀聲明
承受訴訟,原告亦
得以書狀
聲明承受訴訟,在承受訴訟以前,被告王主煤氣行
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
當然停止。
三、原告於
起訴狀所記載之被告「王主煤氣有限公司」、「熱能
煤氣有限公司」名稱錯誤,原告應具狀更正,且熱能瓦斯有
限公司、美信煤氣有限公司已經解散,如未選任
清算人,應
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,請原告提出
上開 2
公司清算人或全體
股東資料。
四、被告應提出熱能瓦斯有限公司、美信煤氣有限公司之清算人
或全體股東資料,並敘明配送中心剩餘款及應收帳款之正確
數額(勿泛稱71萬餘元),及提出相關資料
佐證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
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
書記官 洪佳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