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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329號 原   告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鄭玉嬌 訴訟代理人 許條根 被   告 源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文 被   告 美信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月德       莊 旺       莊蕭來春       莊 鑾       莊紹平 被   告 王主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寬政 被   告 熱能瓦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山       黃謝錦       黃文雄       黃麗雪       張振基 上列 三人 楊啟文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已於民國101年1   0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   論。 二、依被告王主煤氣行有限公司之基本資料所示,該公司法定代   理人已於101年8月10日變更為黃華章,劉寬政之法定代理權   已經消滅,黃華章應於 5日內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,原告亦   得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,在承受訴訟以前,被告王主煤氣行   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當然停止。 三、原告於起訴狀所記載之被告「王主煤氣有限公司」、「熱能   煤氣有限公司」名稱錯誤,原告應具狀更正,且熱能瓦斯有   限公司、美信煤氣有限公司已經解散,如未選任清算人,應  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,請原告提出上開 2公司清算人或全體   股東資料。 四、被告應提出熱能瓦斯有限公司、美信煤氣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 或全體股東資料,並敘明配送中心剩餘款及應收帳款之正確   數額(勿泛稱71萬餘元),及提出相關資料佐證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佳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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