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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排除侵害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494號 原   告 宏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翠芳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被   告 家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雄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 參 加 人 恒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○一年度建字第一三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民事訴訟 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排除侵害等事件,原告主張其係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 1144、1144-1、1146、1146-1、1147、1148、1149、1150及 1151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之所有權人,被告未得其同 意即於系爭土地上安裝舊標準圍籬、警示燈等物品,是依民 法第767條、184條之規定,請求被告將置放於系爭土地上之 物品拆除完畢,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原告。被告則抗辯:系 爭土地係屬第三人簡文生所有,而簡文生於民國000年0月0 日即與被告成立承攬關係,約定被告於系爭土地上承攬護理 之家新建工程,是被告為履行承攬契約而於系爭土地上搭建 圍籬使用等語。而被告業於本件繫屬前之101年5月1日,以 宏禧國際有限公司(即本件原告)及簡文生為被告,提起 101年度建字第13號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事件,請求確認簡 文生與宏禧國際有限公司間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之買賣債權行 為及移轉物權行為皆無效,並請求簡文生給付承攬報酬。是 以,本件訴訟之裁判,以上述101年度建字第13號之民事訴 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事件卷 宗核閱無誤;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忠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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