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9號
原 告 春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瑞國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全勝有限公司、
林博文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全勝有限公司、林博文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
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,000,000元,應繳
裁判
費新台幣100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
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99,500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
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洪福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