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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上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駿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,業 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刊登 於民國100年7月21日太平洋日報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 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。 二、經查,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9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1年1月21日屆滿,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101年度除字第12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 備考 │ │ │ │ │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旺璟企業有限公│玉山商業銀行股份│100年8月23日│362,26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│有限公司基隆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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