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7號
聲 請 人 盛源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宗平
訴訟代理人 蕭淑惠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9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,
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7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刊
登於民國100年7月13日太平洋日報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
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
等情。
二、
經查,
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
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1年1月13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
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李一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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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101年度除字第17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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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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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彰化商業銀│彰化商業銀│99年7月12日 │5,000元 │KB0000000 │ │
│ │行股份有限│行股份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東基隆│公司東基隆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分行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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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彰化商業銀│彰化商業銀│99年10月8日 │18,000元 │KB0000000 │ │
│ │行股份有限│行股份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東基隆│公司東基隆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分行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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