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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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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松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憲漳 訴訟代理人 何麗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,因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 新聞紙民國(下同)100年8月24日臺灣新生報在案,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 該支票1張無效。 二、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在案 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1年2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莊惠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101年度除字第3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松盛營造有限公│彰化商業銀行瑞芳│民國90年9月3日│ 45,000元 │ 0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(負責人:曾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憲漳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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