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3號
聲 請 人 松盛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憲漳
訴訟代理人 何麗需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0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,因遺
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5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
新聞紙民國(下同)100年8月24日臺灣新生報在案,現申報
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
該支票1張無效。
二、
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在案
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1年2月24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
書 記 官 莊惠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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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101年度除字第33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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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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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松盛營造有限公│彰化商業銀行瑞芳│民國90年9月3日│ 45,000元 │ 0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(負責人:曾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憲漳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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