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號
聲 請 人 富臨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榮俊
代 理 人 莊怡珍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,業
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9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刊登
於民國100年6月29日太平洋日報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
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
等情。
二、
經查,
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
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0 年12月29日屆滿,
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
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
書記官 陸清敏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4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帆宣系統科技│兆豐國際商業銀│100年2月18日│48,270元 │MIC0000000 │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行基隆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