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1號
聲 請 人 達藝塑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清龍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,業
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5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刊登
於民國100年6月23日太平洋日報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
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
等情。
二、
經查,
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公示
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0年12月23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
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潘端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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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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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 備考 │
│ │ │ │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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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普鈺有限公司 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│100年6月15日│ 24,771元 │DD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有限公司基隆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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