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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5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康達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宣文 代 理 人 嚴雲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6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5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新中旅通運股份│華南銀行港口分行│100年5月27日│7,901元 │CD0000000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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