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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三信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賀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11日下午2時1分, 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佳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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