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8號
聲 請 人 三信生化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賀結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 101年10月11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
本院以 101年度司催字第26號
裁定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
在案,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,無人依法主張權利,為此聲
請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 101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
公示催告,並由聲請人於民國 101年4月6日刊登於太平洋日
報,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 1件附卷為證,該
公示催告程序所
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101年10月 8日(期間末日原為101年
10月6日,是日為週六假日,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8日代
之)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並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卷
宗查明屬實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洪佳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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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5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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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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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倍碟科技股份有│華南銀行基隆│101年2月5日 │52,500元 │DD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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