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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5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三信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賀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 101年10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 本院以 101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,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,無人依法主張權利,為此聲 請除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 101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 公示催告,並由聲請人於民國 101年4月6日刊登於太平洋日 報,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 1件附卷為證,該公示催告程序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1年10月 8日(期間末日原為101年 10月6日,是日為週六假日,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8日代 之)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 宗查明屬實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佳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5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倍碟科技股份有│華南銀行基隆│101年2月5日 │52,500元 │DD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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