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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選派檢查人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明梅 代 理 人 葉慶人律師 相 對 人 宏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明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選派吳進成會計師(力詮會計師事務所,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 路○○○號二樓)為相對人之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 財產情形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繼續1 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%以上之股東,得聲 請法院選派檢查人,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,公司法 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是上開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, 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%之股東之要件外 ,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(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 定意旨參照)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3%, (即股份總數44,00,000股,聲請人持有800,000股)並自 民國99年間繼續持有至今,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趙明川今連 續3 年未向股東(會)提出公司之財務報告,且相對人公司 之會計員工曾因業務侵占案件,經相對人提起告訴,故聲請 人對於相對人之業務帳冊及財產情形有所質疑,實有依公司 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選派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業務帳 目及財產情形等語。 四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其自99年間起即為相對人之股東,持有股 份總數超過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%,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 人公司變更登記表(含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、持 有股份)為證,認聲請人確為繼續1 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 股份總數3%以上之相對人股東無誤,依上開說明,聲請人聲 請選派檢查人,應予准許。經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 師公會推薦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之檢查人,經 該會推薦吳進成會計師(力詮會計師事務所,設新北市○○ 區○○○路○○○號2樓),有該會102年10月23日會總字第000 0000號函在卷可稽。本院審酌吳進成會計師係國立臺北大學 會計碩士,曾任職長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,對於公司業 務、帳目及盈虧情形,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,當亦能 適時維護、保障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權益,認屬適當,依 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,選派吳進成會計師為檢查人,檢 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,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 要求提出相關帳簿、表冊供檢查。至於檢查人之報酬,依 訟事件法第174條前段規定,應由相對人負擔,附此敘明。 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、第24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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