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9號
聲 請 人 陳明梅
代 理 人 葉慶人
律師
相 對 人 宏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趙明川
上列
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選派吳進成會計師(力詮會計師事務所,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
路○○○號二樓)為相對人之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
財產情形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繼續1 年以上,
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%以上之股東,得聲
請法院選派檢查人,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,公司法
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是
上開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,
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%之股東之要件外
,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(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
定意旨
參照)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3%,
(即股份總數44,00,000股,聲請人持有800,000股)並自
民國99年間繼續持有至今,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趙明川
迄今連
續3 年未向股東(會)提出公司之財務報告,且相對人公司
之會計員工曾因業務
侵占案件,經相對人提起告訴,故聲請
人對於相對人之業務帳冊及財產情形有所質疑,實有依公司
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選派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業務帳
目及財產情形等語。
四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其自99年間起即為相對人之股東,持有股
份總數超過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%,
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
人公司變更登記表(含董事、
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、持
有股份)為證,
堪認聲請人確為繼續1 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
股份總數3%以上之相對人股東無誤,依上開說明,聲請人聲
請選派檢查人,應予准許。經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
師公會推薦
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之檢查人,經
該會推薦吳進成會計師(力詮會計師事務所,設新北市○○
區○○○路○○○號2樓),有該會102年10月23日會總字第000
0000號函在卷
可稽。本院審酌吳進成會計師係國立臺北大學
會計碩士,曾任職長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,對於公司業
務、帳目及盈虧情形,應能本於專業知識
予以檢查,當亦能
適時維護、保障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權益,認
洵屬適當,
爰依
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,選派吳進成會計師為檢查人,檢
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,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
要求提出相關帳簿、表冊供檢查。至於檢查人之
報酬,依
非
訟事件法第174條前段規定,應由相對人負擔,
附此敘明。
五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、第24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
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孫嘉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