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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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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66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4664號 債 權 人 傑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綿花 債 務 人 全永軒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柒仟玖佰元,及   如附件繕本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  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若債務人為個人者,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,請  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;若債務人   非本國人,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居留資料;若   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,債權人應於五日內,請提出法人或   商號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人   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核對   是否合法送達,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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