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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711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7113號 債 權 人 茂馳科技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明松即絕妙好色全彩印刷社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   二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‧三四計算   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2  年  8  月  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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