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729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7298號 債 權 人 許昌隆 債 務 人 祥欣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青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件繕本附表所示之金額,及各自  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  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 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  庸另行聲請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