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878號
債 權 人 台全消防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啟敬
債 務 人 金如邑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林安妡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如邑社區管理委員會發
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。又
當事人無
訴訟能力,未由
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,經法院定期補正而不補正者,得駁
回其聲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
4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,債權人達樂視股份有限公司係公司法人,法定代
理人為陳啟敬,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網路
公示資料在卷
可稽。此經本院於102年8月15日、同年月27日
兩次通知債權人補正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就法定代理人
之變更具狀更正,債權人收受補正通知,仍陳稱其公司法定
代理人為陳志,亦未表明陳志與陳啟敬有何關係或是否同一
人,則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
代理人合法代理,經通知補正能未補正,依
上開法條規定,
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