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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78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7878號 債 權 人 台全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敬 債 務 人 金如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安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如邑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,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。又當事人無訴訟能力,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,經法院定期補正而不補正者,得駁 回其聲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4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,債權人達樂視股份有限公司係公司法人,法定代 理人為陳啟敬,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網路 公示資料在卷可稽。此經本院於102年8月15日、同年月27日 兩次通知債權人補正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就法定代理人 之變更具狀更正,債權人收受補正通知,仍陳稱其公司法定 代理人為陳志,亦未表明陳志與陳啟敬有何關係或是否同一 人,則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 代理人合法代理,經通知補正能未補正,依上開法條規定,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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