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413號
債 權 人 中華北聖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闕君璇
債 務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
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丁義
上列
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參佰肆拾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
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