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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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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889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8894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徐爵民 債 務 人 巨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穎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年   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 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;並賠償 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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