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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送達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司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邦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當事人相對人林榮發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 通知,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,因相對人現行方不 明,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,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 、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、退回之信封、戶籍謄本等件為證。 三、經查聲請人之主張,有前揭通知書退郵信封在卷可稽,且依 卷內所附相對人之戶籍謄本,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已遷至基隆 市暖暖區戶政事務所,是足認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 狀態,從而,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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