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3號
聲 請 人 邦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潘代鼎
上列
當事人對
相對人林榮發間聲請
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准將
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表意人
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
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
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
債權讓與
通知,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,因相對人現行方不
明,
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,並提出
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
、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、退回之信封、
戶籍謄本等件為證。
三、
經查聲請人之主張,有
前揭通知書退郵信封在卷
可稽,且依
卷內所附相對人之戶籍謄本,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已遷至基隆
市暖暖區戶政事務所,是足認相對人之
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
狀態,從而,本件聲請
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
條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