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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基小字第 19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基小字第1993號 上 訴 人 黃明松即絕妙好色全彩印刷社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馳科技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叁仟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修丕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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