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基小調字第72號
聲 請 人 大瑋汽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哲源
聲 請 人 陳文雄
相 對 人 王文博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依
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
被告賠償損害,查被告
住所地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巷0號5樓,有全戶戶籍資
料查詢結果附卷
足憑,而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則在臺北市○○
路○段,
業據原告陳明在卷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1
5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
法院管轄。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故依
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修丕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