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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基小調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基小調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大瑋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源 聲 請 人 陳文雄 相 對 人 王文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,查被告 住所地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巷0號5樓,有全戶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,而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則在臺北市○○ 路○段,業據原告陳明在卷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1 5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。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故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修丕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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