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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基海商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基海商簡字第5號 原  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被   告 建華船務有限公司(KANWAY SHIPPING LTD.) 法定代理人 李曙光 被   告 正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昆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命熊谷真樹為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續行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,當然停止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定有明文。又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。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八條亦分 別有所明定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兼好克彥,嗣於訴訟繫屬中變 更為熊谷真樹,此有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業公開 資訊觀測站及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網頁列印資料在卷 可參。則依前開規定,訴訟程序當然停止,惟原告之法定代 理人既已變更,自應由其承受訴訟,而當事人迄未為承受訴 訟之聲明。本院爰依上開規定,職權命熊谷真樹為原告續行 本件訴訟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育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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