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基海商簡字第5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熊谷真樹
被 告 建華船務有限公司(KANWAY SHIPPING LTD.)
法定代理人 李曙光
被 告 正聯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昆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命熊谷真樹為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
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
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,
當然停止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
定有明文。又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
之
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。當事人
不
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
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
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八條亦分
別有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兼好克彥,
嗣於
訴訟繫屬中變
更為熊谷真樹,此有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業公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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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參。則依前開規定,訴訟程序當然停止,
惟原告之法定代
理人既已變更,自應由其承受訴訟,而當事人
迄未為承受訴
訟之聲明。本院
爰依
上開規定,職權命熊谷真樹為原告續行
本件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
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周育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