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基消小字第2號
原 告 賴祥豪
上列原告與
被告澧得電腦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
訴訟標的為起訴應表明之事項(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
第2 款規定),所謂「訴訟標的」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所主
張或否認之「
法律關係」欲法院對之加以
裁判者而言。在
給
付之訴須原告所主張之給付
請求權存在,其訴權始屬存在。
即原告應補正請求被告應返還其5,400元、燒錄器3,000元及
給付其請假1,200 元之請求權為何?(法官為裁判者,對於
訴訟之
兩造,均應公平不能有任何偏頗,自不可能對任何一
造
當事人予以法律上之協助。而司法行政當局已於各法院內
設法院服務處或訴訟輔導科(室),以協助當事人,原告亦得
請教
律師或他人)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孫嘉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