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基消小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基消小字第2號 原   告 賴祥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澧得電腦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查訴訟標的為起訴應表明之事項(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  第2 款規定),所謂「訴訟標的」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所主   張或否認之「法律關係」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。在給   付之訴須原告所主張之給付請求權存在,其訴權始屬存在。   即原告應補正請求被告應返還其5,400元、燒錄器3,000元及   給付其請假1,200 元之請求權為何?(法官為裁判者,對於   訴訟之兩造,均應公平不能有任何偏頗,自不可能對任何一   造當事人予以法律上之協助。而司法行政當局已於各法院內   設法院服務處或訴訟輔導科(室),以協助當事人,原告亦得   請教律師或他人)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月  5  日  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嘉偉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