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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基簡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基簡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勝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慧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博文       魏隆盛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 2年度基簡字第191號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000000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 費463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如逾期未補 繳,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一併補正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月  14  日         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育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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