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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 即 被 告 工處 法定代理人 廖識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 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肆仟柒佰壹拾陸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陸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修丕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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