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號
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
即
被 告 工處
法定
代理人 廖識鴻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
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上訴人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肆仟柒佰壹拾陸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陸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
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修丕龍